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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上规定母亲的监护人写谁

2021年4月4日  滨江离婚律师   http://www.lhbjlawfcp.cn/

  傅春萍律师,滨江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变更监护人流程是怎样的

一、变更监护人流程是怎样的

1、变更监护人的程序: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现实生活中,孩子监护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是否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获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设立存在哪几种方式

监护人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A、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B、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例如,父母因事外出,将未成年子女托付亲友照管。此外,未成年人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就读期间,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有关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也应当承担监护。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A、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B、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C、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孩子的监护人只有父母,只有父母不在了或者是无能监护了,才可以更换监护人。更换监护人需要按照法定的监护顺序。也可以指定监护人,监护人不但需要保证被监护人的生命安全,还要保护监护人的财产,对于未成年还要保证心理健康。

法律上规定母亲的监护人写谁

我国的监护人制度,涉及到很多年龄段的人群,对于监护权的确定以相关法律规定条例为基准,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的。有两大群体是需要受到监护人制度保护的,分别是未成年以及老年人,他们相对于实际社会,属于一种特殊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保护。那么法律上规定的母亲的监护人写谁呢。

母亲的监护人写谁

一、法律如何保护母亲的监护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作为监护人的父和母,应当平等、合作,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这里需要说明两个具体问题。一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上述父和母的监护权都是平等的。二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资格,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双方的监护权仍然是平等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父亲已死亡或缺乏监护能力,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依法应由母亲行使,这是法定监护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由亲子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在实际生活中,干涉母亲的监护权多出于传统的封建宗法观念,干涉者一般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方的近亲属,并且往往见之于母亲带着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场合。为此,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可以依法要求干涉者停止侵害,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干涉者以其他方式承担民事,如赔偿损失等。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哪些

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

对于监护人承担之民事,侵权法第32条作了规定: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监护人尽到监护的,可以减轻其侵权。第二,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对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即“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是何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30日,法民字第23号]的意见,单位尽到监护时,不承担。也就是由单位担任法定监护人并尽到监护职责时,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以免除,实际也就是让受害人“自认倒霉”。

可以从上文中了解到母亲监护人实际就是对于母亲的照顾,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相互作用,在我们是未成年时,父母是我们的监护人,相反到他们需要照顾的时候,我们则是他们的监护人,所以母亲监护人一般应该是自己孩子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