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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探望权 对方拒不执行探视权能否起诉变更抚养权

2021年4月6日  滨江离婚律师   http://www.lhbjlawfcp.cn/

 傅春萍律师,滨江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如何行使探望权



问: 我与妻子林某婚后感情不合,经常发生激烈的争吵,已经到了不得不离婚的地步,但是双方都很喜欢小孩丁丁,因此双方在离婚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后经法院调解离婚,给了林某,我每月给予生活费300元。但我在当时没有提出探视的问题,调解书中没有涉及。离婚后,我自顾挣钱忙碌于工作,一直没有;林某在离婚后一年多就和王某再婚了,王某很喜欢我们的小孩丁丁,林某、王某和丁丁一家人生活好像很融洽,我应当为他们祝福,但还很是想念丁丁,因为必竟是我的亲生儿子,但林某对丁丁的活动控制很严,不让我接触到丁丁。我为了探望丁丁与林某发生了多次冲突。于是书面提出要求每月探望丁丁两次,时间定在周六,林某予以拒绝,回答是调解书没有规定,说我探望不利于小孩成长。我应该如何做


答: 从本例来看,就你行使探视权,通过原夫妻双方和解协商已经不可能,因此可以通过找第三方或者有关方面调解,如不能达成一致,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探视儿子的问题。


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即使离婚后,父母仍然对子女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离婚后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来说,行使教育和扶养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探望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应该是亲权的一种基本权利,为了保证该基本权利的行使和实现,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出于对子女的关怀和健康成长的角度,该解释第二十六条对中止探望的请求权人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法律规定了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不履行协助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在现实中,有部分父母将限制或禁止对方在离婚后探望、接触子女,很大程度上是将夫妻之间的感情挫折通过掌控小孩的方式来惩罚对方,发泄心中的怨恨,子女与父母之间亲情关系成为了一种夫妻斗气发泄的工具,这种行为对子女的成长其实非常不利。


因此,从本案来看,由于原来的调解书没有解决探望问题,你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在你行使探望权时,没有对小孩成长不利的行为及其他因素,法院通常情况下会支持你的诉求,并通过判决的形式将探望的方式、时间加以明确。







对方拒不执行探视权能否起诉变更抚养权

  探视权是没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生活的权利,这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是有利的。对方拒不执行探视权的,受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那么对方拒不执行探视权能否起诉变更抚养权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对方拒不执行探视权能否起诉变更抚养权


  按实际情况,对方拒不执行探视权的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但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探视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一样,是一项自然权利。制造障碍阻止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既是对子女的不负责任——影响子女在得到父母关爱的情况下健康成长,也是对法治的破坏——造成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彻底执行。


  对于一方已经具备了抚养权,另一方拒绝探视的,可以应探视人的要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由原探视人行使对子女的抚养权,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但要设置一个条件,即新的抚养人必须能够保证原抚养人合理探视子女,防止形成报复性的拒绝探视。


  对拒绝探视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判决被执行人承担罚款、拘留法律责任;对拒不履行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探视权的行使方式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探望权人不行使探望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这种情况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性很强的权利,是探望权人的法定义务,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探望权人应抽出合理时间定时探望子女,既不能滥用探望权,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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