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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相关案例 怎么样才能让婚姻无效

2021年4月2日  滨江离婚律师   http://www.lhbjlawfcp.cn/

  傅春萍律师,滨江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无效婚姻相关案例

案情:

张某,于1996年4月26日与被告人杨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5月发现被告人与雷某某同居生活,自诉人多次找被告人和雷某某,说明自己是被告人的合法妻子。但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却于2002年7月24日公然在金堂县登记结婚。遂张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杨某犯重婚罪。自诉人张某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四个要件,已构成重婚罪。杨某辩称,其与张某的结婚属无效婚姻,因当时被告人尚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年月日材料不真实,因而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按照传统的刑法观念,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已有配偶的人又和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另一种是有配偶的人与第三人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所ν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具体表现为,男女当事人虽δ登记结婚,或采用虚假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的,又确实以夫妻关系相互对待而同居生活,它与通奸、姘居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全案,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已经构成重婚罪。

首先,被告人杨某与张某的婚姻应认定有效。

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关“未达法定婚龄的,为无效婚姻”应理解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至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起诉离婚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仍δ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宣告为无效婚姻,双方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人杨某1996年4月26日与自诉人张某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有一子。当杨与雷某某2002年7月24日领取结婚证时,杨与自诉人张某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杨与张的结婚登记应认定有效。

其次,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之间已存在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虽然,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杨与雷结婚是双方自愿,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有杨、雷结婚登记的存根。但是,杨、雷在申请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按照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属于婚姻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的婚姻,其在形式上既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法律条件,也不符合婚姻登记的程序条件。但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重要客观要件之一,就是有配偶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本案中杨、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事人所有亲戚以及其他群众均认为杨、雷是夫妻,故二者已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

其三、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属于事实婚姻形态的重婚行为。

重婚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认定重婚行为,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必须是行为人之间确实存在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其形态和婚姻法所确认的法律婚、事实婚应当是一致的。从理论上讲,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就必须判断这种婚外与人同居的行为是否体现一种婚姻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由此来看,婚姻法已不再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而从《批复》来看,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说,刑法实际上在一定条件下又承认了“事实婚”的存在,只是把这种“事实婚”该称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把它作为重婚行为的一种形式对待。

所以,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至杨与张某起诉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全部实质要件,已经形成一种较稳定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视该婚姻有效,被告人明知自己有配偶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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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能让婚姻无效

怎么样才能让婚姻无效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让婚姻无效的就需要找证据证明婚姻是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例如是重婚的婚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谁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让婚姻无效的就需要找证据证明婚姻是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例如是重婚的婚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