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离婚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继承法

继承权的含义 确认继承权诉讼的法律分析

2021年4月2日  滨江离婚律师   http://www.lhbjlawfcp.cn/

 傅春萍律师,滨江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继承权的含义

继承权包括两种含义: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继承权包括两种含义: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确认继承权诉讼的法律分析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10日沪民上字第9号《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朱A要求继承张XX遗产一案,上海XX厂与权利人失A之间虽不是直接的权益之争,但该厂实际上占有这笔财产并拒绝发还。在这种情况下,朱A等对该厂提起诉讼。法院将上海XX厂列为被告人立案受理,与民诉法第81条的规定精神并无矛盾。目前我国民诉法特别程序中尚无确认继承权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我们建议:在具体审理中,可以征得有关部门的协助,说服厂方将这笔财产发还给权利人。如该厂仍不同意发还,则可仍将上海XX厂列为被告,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此复。


  从该回复当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确认继承权诉讼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是可以请求法院单独确认继承权的。


  从上述批复和分析可知,单独请求法院确认继承权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获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


  《继承法》第十二条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从以上规定可见,以下继承人之外的人可以因为某种原因获得继承权:


  1、丧偶的儿媳、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2、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以外的人;


  3、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


  失去继承权的条件


  以下是被动的失去继承权:


  《继承权》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以下是主动的放弃继承权: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1、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继承人可以获得继承权,继承人也可能失去继承权。所以说,继承权是不稳定的权利,因而可能需要予以确认。


  2、承纠纷诉讼,实际在审理当中,基本是分两步走的,首先确认是否有继承权的存在,然后再对财产进行分割。


  公民权当中的公民身份权生而即有,现有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国家可以将一个人的公民身份予以剥夺,所以,其公民身份权不存在失去的可能。


  身份权当中的某些权利,也并非如办案法官所理解的那样不用确认,因为身份权也是可以失去的,比如,配偶的身份;监护人的身份;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