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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离婚材料要提交哪些?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2021年5月22日  滨江离婚律师   http://www.lhbjlawfcp.cn/

  傅春萍律师,滨江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法院诉讼离婚材料要提交哪些

  法院诉讼离婚材料要提交哪些呢接下来就跟一起来了解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法院诉讼离婚材料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二、诉讼离婚管辖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法院诉讼离婚材料要提交哪些的相关内容,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诉讼离婚之前一定要好好了解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以免到时候因为材料和证据不全导致判决不利于自己。





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和好的,应达成和好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调解离婚;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我国1980年婚姻法在修订前采取概括式立法,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社会主义婚姻的基础主要是爱情,因此,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婚姻离与不离的主要标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关系尚可维持,应当不准离婚。但是,社会主义婚姻的基础不仅是爱情,故感情破裂不是判决离婚的惟一标准。我国的司法实践则兼采列举主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即可判决离婚:


  婚后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一方确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者;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夫妻关系确已恶化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的;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一方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沾L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致使夫妻关系恶化的;


  一方虐待、遗弃对方,经教育不改,对方不谅解的;


  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打骂,互不谅解,无法共同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列类型的离婚案件,可分别情况做不同处理: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一方向对方索要了财物,但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果夫妻关系原来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因一方升学、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对喜新厌旧的错误思想行为,要依靠有关单位和组织进行批评教育,并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者,可调解离婚或者判决离婚。


  因生女孩或者采取节育措施而提出离婚的,应依靠有关组织和群众对其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思想进行批评教育以使其认识错误,尽量调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原来较好,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一方身体不好,或者缺乏生产技术,收入较低,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果夫妻原来感情较好,应多做思想工作,促使夫妻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和睦团结,调解无效亦可判决不准离婚。


  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夫妻感情原来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确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经安排好患者的监护问题,可准予离婚。


  因一方劳动改造,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应尽量做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总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关系尚可维持的,不准离婚;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