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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财产该怎么分割 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的注意事项

2021年5月20日  滨江离婚律师   http://www.lhbjlawfcp.cn/

  傅春萍律师,滨江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解除收养关系后财产该怎么分割

  解除收养关系后财产该怎么分割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分割一般讲得是成年子女和养父母解除关系后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因为成年子女在成年后,对家庭生活有一定的贡献,因此,可以要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没有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无法要求分割。具体内容请看为您介绍:




  一、解除收养关系后财产该怎么分割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或者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或者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或者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该法同时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另因养子女成年后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的,则双方可能存在家庭共同财产,如收养关系解除,双方可以请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可以分割,按份共有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看出资等情况分割。


  二、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定


  1、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5、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6、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三、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解除收养关系后财产该怎么分割在上述文中已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再次提醒您,解除收养关系后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共有财产的分割,未成年养子女尚未有劳动能力,与养父母之间无共有财产可以分割。



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的注意事项

  生活中,收养关系可以因为一些原因而解除,此时当事人可以将解除收养关系进行公证。以此证明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对公证解除收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不能受理:


  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4、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