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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离婚女子能否继承前夫遗产

2020年1月20日  滨江离婚律师   http://www.lhbjlawfcp.cn/

  傅春萍律师,滨江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老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老人王某生前先后立下5份遗嘱,且内容有冲突。老人的长子与弟媳、侄女在继承遗产时发生争议,最终对簿公堂。那么多份遗嘱如何确定效力下面的通过一则老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为你详细介绍。




  老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男子王甲诉称,弟弟王乙2013年2月去世,父母分别在2013年5月和2009年8月去世,留下房产一套。父亲王某在2010年12月、2011年8月和10月立下3份遗嘱,明确房产由兄弟二人各得50%。父亲在2011年10月份的遗嘱中表示,之前写的遗嘱都作废,今后不再立遗嘱,即使再写也不作数。父亲去世后,该房产和父亲的存款、抚恤金被弟媳和侄女独占。多次协商未果后,王甲将弟媳杨某和侄女王小乙告上法庭。


  杨某和王小乙在一审中辩称,王某在2013年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给了她们娘俩。;王甲对父亲不孝,公公晚年一直由我和女儿照顾,其存款已作为生活费使用,抚恤金应归王小乙所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由于王乙、王乙的母亲先于王某去世,故其遗产由王甲、王乙、王某法定继承。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王甲占六分之一份额,杨某和王小乙共占六分之五,抚恤金及工资按法定继承处理。王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经鉴定,杨某提供的遗嘱正文内容手写字迹与落款签名字迹均为王某所写。在王甲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和王小乙提交的遗嘱真实性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和效力要求。且该遗嘱订立后,王某曾向单位工作人员宣读,并有影像资料佐证。因此,可以认定杨某和王小乙提交的遗嘱为王某对涉案房屋处分的最后意思表示,本案的遗产继承应当以该遗嘱为准。综上,市一中院驳回了王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多份遗嘱如何确定效力


  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继承物的遗书如果超出一份以上,且前后内容抵触,应分不同情况考虑:


  1、如果都进行公证的,应该以最后一份为准;


  2、如果都没有公证也是以最后一份为准;


  3、如果进行公证和没有公证的遗嘱都存在,应该以有公证的为准。





离婚女子能否继承前夫遗产

  离婚了,女子还能否继承前夫遗产一般人都知道:不能!但是有这样一起特殊的继承确权案,却告诉我们:能!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并作出了判决,判决女子继承前夫遗产。


  案情


  王某是独生子,2008年与杨某结婚,一年后儿子小王出生。因感情不和,王某与杨某于2013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小王由其父亲王某抚养,王某父亲的两处房屋归其所有,判决于2013年8月生效。


  一个月后,怀抱小王的王某在过马路时,与一辆大车相撞,父子俩当场死亡。王某去世后,因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他的两处房屋被其叔叔老王占了去。作为前侄媳妇的杨某向叔叔讨要房屋未果,遂将老王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前夫遗产。


  案件审理中,老王主张王某与小王在交通事故发生中,因小王年幼,生命力较弱,其父亲王某年富力强,应推定小王先死亡,王某后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则杨某无权继承。老王申请对王某、小王的死亡先后顺序进行司法鉴定。但目前尚没有鉴定机构可接受这种案件的鉴定委托,案件当事人双方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两人的死亡先后顺序。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王某与小王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无证据证明其死亡先后顺序,应推定为作为父亲的王某先死亡,儿子小王后死亡,王某死亡后,其遗产两处房屋便由其儿子小王继承所有,小王死亡后,其继承的王某的两处房屋便由母亲杨某继承,法院遂判决涉案两处房屋由杨某继承所有。


  老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