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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撤销婚姻的具体条件 可撤销婚姻法定事由

2020年4月7日  滨江离婚律师   http://www.lhbjlawfcp.cn/

 傅春萍律师,滨江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君悦(杭州) 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起诉撤销婚姻的具体条件

  在社会实践生活中,可能存在胁迫对方结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撤销婚姻,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现存婚姻关系时需要满足婚姻法规定的具体性条件。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起诉撤销婚姻的具体条件,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以供参考。




  一、胁迫结婚的情形

  依照我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近使另一方当事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该处的胁迫对像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对于近亲属依照法律的规定一般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胁迫的客体为上述人员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


  二、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撤销后,视为自始不存在,对于婚姻双方在婚姻撤销后均回复到撤销前的婚姻状态。但是有些事情却是不可避免的,例如子女、财产。一般情况下子女应当视为非婚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财产则需要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因为婚姻关系给被胁迫一方造成的损失,本律师认为应当另案处理。


  三、起诉撤销婚姻的具体条件

  1、该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胁迫。

  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2、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因为撤销权带有形成权的性质,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3、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或法院。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起诉撤销婚姻的具体条件;的法律内容,起诉撤销婚姻的条件包括时间限制、婚姻违背了当事人意愿、申请法院具有管辖权等等,均体现我国婚姻法崇尚自由。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可撤销婚姻法定事由

  在我国,婚姻是自由的,男女双方都是结婚都是自愿的,如果存在不是自愿的情况下,一方是受到胁迫而结婚的,那就是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了。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可撤销婚姻法定事由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可撤销婚姻法定事由

  根据现行,我国关于婚姻可撤销事由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以看出,胁迫是我国可撤销婚姻的唯一的法定事由。


  根据19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此处的胁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须有胁迫对方令其产生恐惧,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2、胁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胁迫方在胁迫的行为下做出了同意结婚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胁迫的行为与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受胁迫而结婚,是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大瑕疵,严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当否定其法律效力,赋予受胁迫方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二、可撤销婚姻提出的时间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可撤销婚姻法定事由的内容,由此可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只有一种,也就是唯一的一种法定事由,那就是因为受到胁迫结婚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新婚姻法解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本条是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本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对这一规定具体可理解如下: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于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在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一样。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的义务,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等。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对如何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原则,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法婚姻,在解除其违法婚姻关系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应当与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时处理财产的原则有所区别。处理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原则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