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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分配原则是什么 遗嘱继承人不包括哪些情况

2020年4月5日  滨江离婚律师   http://www.lhbjlawfcp.cn/

 傅春萍律师,滨江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君悦(杭州) 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遗嘱继承分配原则是什么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而言的一种继承方式,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




认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该法定继承人还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从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37条第2款“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看,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缺乏劳动能力”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尚不具备劳动能力,如未成年的儿童、少年;二是丧失了劳动能力,如老年人、残疾人。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在遗嘱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处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状态。“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时,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立遗嘱时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至于“必要的遗产份额”,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能保证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一般的生活需要,也就是维持其在居住地的一般的生活水平的标准来确定。




遗嘱继承人不包括哪些情况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关于遗嘱继承人不包括哪些情况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遗嘱继承人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享有继承遗嘱权的人。


根据198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该法规定,凡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