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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 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020年4月3日  滨江离婚律师   http://www.lhbjlawfcp.cn/

  傅春萍律师,滨江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君悦(杭州) 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

  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夫妻双方可以选择收养孩子,作为自己的子女。但是收养必然涉及到解除收养关系的问题,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采用这一方式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又不能达成协议解除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


  二、怎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申办条件: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征得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申请材料: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办理机构:县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国内居民解除收养登记服务。市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省内的解除收养登记服务。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比如,收养人收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再比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一我有虐待,遗弃侵害未成年养子女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要求。感谢您的阅读。



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收养是通过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的一种拟制的血缘关系。这样的关系可以说并不稳定,因为很多时候我们发现收养关系最终都是被当事人解除了的。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当然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一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二是以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二、解除收养的条件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


  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


  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的条件是: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


  2、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与收养人协议不成时,可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4、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5、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6、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7、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


  8、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三、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除了法律规定外,在现实收养过程中,出现什么情况能作为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与服务。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养父母不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