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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子女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通过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所需的证据材料和若干问题

2020年4月5日  滨江离婚律师   http://www.lhbjlawfcp.cn/

  傅春萍律师,滨江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君悦(杭州) 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养父母子女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在养父母子女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拟制的血缘关系,这是通过法律行为建立的,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还是有一定的区别。于是,现实中有人就在问了,这个养父母子女能否解除收养关系呢


  一、养父母子女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第28条还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怎么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


  受理部门:县民政局。


  部门职责:实施本市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 的收养行为。


  办事依据:和。


  登记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薄;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审查审批——颁发。


  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1、符合解除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2、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价费字[1992]349号。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100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和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向地区民政局投诉、举报。



通过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所需的证据材料和若干问题

  收养人对收养孩子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收养孩子生活、学习有困难。还有收养人有虐待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当送养人和收养人不能够协商解除收养关系,他们就要法院进行起诉。那么起诉解除收养关系需要的证据材料有哪些,同时也要注意哪些事项将为您一一介绍。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起诉解除收养关系需要的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明材料,例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具有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户口迁移证明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2000年1月1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应递交民政部门出具的。


  3.如果涉及财产分割的,提交分割的财产清单。


  二、哪个法院管辖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收养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问:当事人书面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按规定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或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如果没有前去办理,事后,一方以此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无效,法院是否受理


  答:法院可以受理。登记或公证手续是确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但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或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受理。


  问: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答:诉讼解除收养关系,是指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其他问题上有争议,诉请法院判决。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的收养关系可以通过诉讼解除: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双方又不能达成协议的。


  问: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收养人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是否受理


  答:不予受理。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因此,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收养人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问: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


  答:不予受理。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问题,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送养人和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候,双方不能够协商解除,那么他们就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除。而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相关事项,比如证据材料,法院管辖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