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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怎么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养父母收养女儿未登记 索要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2020年4月1日  滨江离婚律师   http://www.lhbjlawfcp.cn/

 傅春萍律师,滨江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君悦(杭州) 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离婚后怎么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1、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3、抚养费的内容和金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5、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6、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读的;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养父母收养女儿未登记 索要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9月16日,道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执结了这起抚养纠纷案件,两个家庭握手言和。


  1997年6月,一心想生个儿子的张某夫妇偷偷生育了第四胎,又是个女孩,因上有老下有小,一家生活十分困难。1998年,张某夫妇实在担负不起家庭生活重担,商量后决定将四女儿送给一起务工的吴某夫妇抚养。吴某夫妇欣然同意,便将张某之女带回自家,视同己出,倾心扶养。


  2015年上半年,张某到吴某处看望女儿,并将女儿带回家,告诉了女儿当年被迫送养的情况。女儿获悉实情后,伤心万分,她既不愿意回张家也不愿意到吴家生活。吴某夫妇一气之下便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女儿十六年的抚养费。


  道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吴某与养女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张某补偿吴某抚养费5万元。随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情、理、法多管齐下,与双方当事人多方沟通,成功解开了双方家庭的心结,张某表示愿意尽力补偿,吴某表示亲情比抚养费更重要,打官司的目的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抚养权,并表示遵从女儿的意愿。从而,两家矛盾得到了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