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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婚姻,哪些属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关于子女问题该如何处理

2020年11月2日  滨江离婚律师   http://www.lhbjlawfcp.cn/

 傅春萍律师,滨江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是无效婚姻,哪些属无效婚姻?

一、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二、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未到法定婚龄。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关于子女问题该如何处理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关于子女问题该如何处理

不论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都适用于《婚姻法》关于对父母子女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在解除双方同居关系时,需要抚养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由哪一方抚养;协商不成时,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意思或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予以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母亲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疾病、恶习的,也可由父亲抚养;子女有判断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总的来说,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子女问题与父母的婚姻效力问题没有直接关系,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可以参照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

综合以上介绍,对于可撤销婚姻子女的抚养问题,相信大家有所了解,我国法律有相应规定。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可撤销婚姻子女抚养的法律知识会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更切实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