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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之间可以结婚吗?离婚法定理由之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2020年10月27日  滨江离婚律师   http://www.lhbjlawfcp.cn/

 傅春萍律师,滨江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拟制血亲之间可以结婚吗?

血亲指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具备血缘联系的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具体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类。





  1、什么是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


  2、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区别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3、法律规定的两种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自西周以来,出于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我国便禁止同姓为婚,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事实上,各国法律也都在一定范围内禁止血亲结婚。因为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婚姻,能繁衍出更优良的后代。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故《婚姻法》没有规定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


  4、拟制血亲之间可否结婚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以及《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不过,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姻亲,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离婚法定理由之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具有如下特点:实行彻底的破裂主义。人民法院在




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具有如下特点:实行彻底的破裂主义。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惟一标准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考查离婚诉讼的被告是否有过错。反对轻率离婚。一个婚姻或家庭的解体,不仅不利于当事人本人的利益,还会对子女和周围的其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失,对社会也有一定的负作用。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从离婚的法定程序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下面将围绕诉讼离婚的离婚条件进行论述。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


1、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一般说来,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我国现行《婚姻法》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将家庭成员间日常吵架、偶尔打闹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夫妻分居达一定期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离婚立法的共同之处。我国《婚姻法》此款规定有两个要件: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且该二年分居时间应该是不间断的、持续的。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具有如下特点:实行彻底的破裂主义。人民法院在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一方必须是被依法宣告失踪,而不是未经宣告的事实失踪。应一方被宣告失踪而请求离婚的,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


此外,《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将未能列举的具体情形包含在其中。参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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